编者按:2008年,在南方抗击低温冰雪天气、汶川特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中,许多国人涌现出的志愿服务热情,受到世界普遍赞誉。然而,我国全国性法律对志愿服务却无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无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以说,志愿服务受到道德的调整,并面临法律缺失——
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谁来保障?志愿者服务了,谁来判定其社会认可?更有甚者,有些部门将志愿者当成了“廉价劳动力”。昨日是我国的第二个志愿者日,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在鄂全国人大代表刘丹丽等,纷纷建议制定《志愿服务法》。
好心没办成好事
在全国各地的敬老院、孤儿院等慈善机构,都活跃着不少志愿者。他们有的是有组织地活动,有的干脆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或“自发”。在服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非常尴尬的一幕:伤害了服务对象、或是第三个人的权益,或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伤;最后闹得双方互不信任,或心存愧疚。
好心却没有办成好事,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已屡见不鲜,谁应该承担责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刘丹丽认为,这到底该如何判定,就应该制定《志愿者服务法》加以明确,能让“好心办好事”。
不要流汗又流泪
在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由于产生了“自愿、无偿”等特殊的社会关系,模糊了活动的规范。如今,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的倾向,甚至出现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组织,盲目开展活动,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等。
将志愿者的好心,当成交易的商品,无异于在志愿者心中扎下一把刀,使他们“流汗还要流泪”。刘丹丽认为,这是目前志愿者服务过程中,亟待明确的一点,中间涉及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盼望社会认可
目前,尽管社会上活跃着的许多志愿者,他们的付出完全发自道德约束,并不企求得到任何报酬或认可,但这种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且不利于志愿者精神的推广,难以在社会上形成志愿者精神的风气。
要使社会上形成乐于奉献、友爱、互助和进步的志愿者风气,使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刘丹丽称,必须对志愿者有一个社会评价机制,使他们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而这正是志愿者服务最盼望的一点。
此外,一些代表们建议,对志愿者组织本身应该给予约束,使真正的志愿者活动,出现在公益事业当中;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应有一个合约,而不是随意指派;为保护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应该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予以保障等。(秦杰 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