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军舰经沿海国同意进入他国港口,同时也就承认了该军舰享有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惯例而确定的豁免权。军舰的豁免权主要表现在:军舰只服从本国的法律管辖,任何外国无权对它进行干涉和管辖。沿岸国只进行卫生和防疫检查,免除海关和边防检查;对军舰内部事务不得进行干涉;未经舰长同意,沿岸国官员不能登舰;沿岸国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军舰搜捕逃到军舰上的非舰上人员;如有罪犯逃入军舰进行避难,军警也不能追入,如舰长拒绝引渡,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军舰在他国港口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沿岸国相关法律法规。军舰在停泊期间,不得进行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进行军事操演;在舰上起降飞机;拍摄和测绘军事设施和港口设施;使用舰上的无线电收发报机、报话机、雷达等。此外,军舰还应遵守国际礼仪,尊重港口国的风俗习惯。军舰在外国港口若有违法违章行为,经指出仍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港口国可限令其离去或押送离境。军舰所属国对军舰的违法行为负责,处理这类问题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港口国都不能扣押军舰或对军舰进行检查,任何损害军舰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关于军舰舰员在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1898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船舶及其船员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的规则》规定,军舰舰长和舰上的高级指挥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他军官和舰员,按其登岸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舰员着军装登岸办理公务时享有豁免权。如发生违法行为,对方无权缉拿和审讯,应通过外交途径由所属国按本国法律进行制裁;非因公务活动在对方领土上发生违法行为又未着军装时,其法律地位则同当地侨民一样,不享受豁免权,当地国有权进行管制。 (海军军事法院院长 李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