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化进程中,国家应当注重法律术语的传播与解释工作,不能让民众陷入术语当中而不知“云里雾里”,也不能为了通俗化而偏离了专业准确性,学会“法言法语”的普通化表达,看来也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日前,在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首次公开表示,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案件应仅限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民事赔偿达成的和解,且必须以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利益、加害人一方真诚悔罪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前提。(12月8日《法制日报》)
从表面上看,朱副检察长的上述表示带有更多的个人学术观点色彩,但舆论更倾向于对此作“官方化”解读,因为这番言论的背后,乃是对目前实践中民众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普遍存在误解的一种回应或解释。在笔者看来,这种回应与解释,本身或可成为一个值得引申的法治话题。
通常以为,在由国家追诉的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存在合意的空间。在确立了由国家代替私人实现“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之后,任何在刑责追究中期求达成交易的行径都被视为是对公理和正义的挑战。然而,传统刑事司法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犯罪的矫正、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上的力不从心,以及带来的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难题,促使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崛起。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和解才得以在中国悄然“破冰”,蕴涵着现代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价值嬗变。
遗憾的是,对于上述背景和制度内涵,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传递和准确的术语阐释,使得普通民众很难理解其背后的“深意”,并产生了一些观念上的冲突和语言上的歧义。在很多人看来,刑事和解就是让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讨价还价”,就是“花钱买刑”。例如,去年东莞中院和海南省高院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推行“刑事和解”,舆论几乎出现一边倒的质疑,不少媒体将其定义为“赔钱减刑”,认为这无异于“以钱买命”,违背了司法正义的底线。很显然,这是普通大众对专业术语和法律制度的一种误读,其中有观念上的冲突,有制度内涵理解上的偏差,还有专业背景上的隔阂。而误解的背后,在于专业化的法律术语在向民众传递时出现信息失真和偏差。
一个符合现代刑事司法需求和中国传统“和为贵”观念的法律制度,却遭致民众此般质疑,这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法治社会,专业化、精细化的法言法语,该如何与普通民众顺利对接?
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学,都必须依赖于一套专业化的语系,但这种语系要进入现实法治生活之中,首先必须依赖法律职业人的传递和解释。法律职业人应当担当起正确的解释功能,准确传递法律信息,并从职业化的角度将专业法律术语“翻译”为大众化语系。因为一些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最终都应当寻求普通民众的认可和接受,实施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所以,法律殿堂里的专业话语必须走出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的领地,转化为民众所理解、所熟悉的普通话语。无论是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不应当封闭自己的语系,而应借助现代传媒将最新、最专业的法言法语,解释、翻译、传递给普通百姓,使其成为一种通俗版本。在出现民众误读时,则应及时澄清相关法律概念,防止以讹传讹。
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也应追求法律事务传播的专业化和准确度,这要求记者和采编人员须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防止出现传播误导。传媒是法律实务部门与普通民众的桥梁,也是国家向老百姓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心的重要平台。现代媒体在助推法治上的这种使命,要求其进行法治通俗化报道时,必须忠实于专业的法言法语内涵。
例如针对东莞中院的做法,一些媒体普遍采用了“赔钱减刑”这样的通俗化表述,使得法院不得不一再解释这一表述存在的误区。又比如,在对“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的传播上,“从轻”与“减轻”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会带来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前者在法律范围内,后者则可能突破法定的幅度。如果对此不具有一些法律常识,采编上的“差之毫厘”,将很可能带来法律信息传播效果上的“谬已千里”。
总之,在法治化进程中,国家应当注重法律术语的传播与解释工作,不能让民众陷入术语当中而不知“云里雾里”,也不能为了通俗化而偏离了专业准确性,学会“法言法语”的普通化表达,看来也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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