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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通过立法维护高速公路消费者权益

2008年12月10日 10:24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为应对金融危机给广东经济实体造成的冲击,省物价局于前天出台了20条价格政策措施,从六大方面拉动内需,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引导合理投资、消费,确保广东经济平稳增长。这些措施包括: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推行阶梯水价;清理房地产交易、按揭、产权转移等环节收费,降低交易成本和购房者负担等。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将出台高速公路大修路段的临时降价措施。

  去年,广深高速公路和莞深高速公路几乎同时大修,给往返广莞深三地的车辆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一话题再次成为热点。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罗必良提交提案指出,维护路面质量是公路公司的责任,但道路维修却常常造成拥堵。商品维护过程中大幅度降低了消费者的收益,有什么理由收取同样的服务费用呢?无疑,这种代表民众的声音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今年7月,省物价局负责人透露,相关部门正着力建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动态管理机制,重点是建立高速公路大修改造期间的临时降价机制,对大修改造而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高速公路路段采取临时降价措施。至今,相关规定上升到政府实施层面,终于有一些破除既得利益集团阻挠的迹象了。

  高速公路本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由于我国采取了高速公路收费的政策,便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公路收费被民众高度关注的原因毋庸赘述。为了追求缴费合理,不少车主一纸诉状将道路在修、限速了却按原价收费的高速公路推上被告席,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车主基本上都将以败诉告终。原因很简单,在立法层面上看,虽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养护维修期间应否减免收费,司法上要迈出这一步可能会遭遇收费利益集团的阻力。即便有人指出,高速公路使用者在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缴付了通行费之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按照相应标准给使用者提供服务,从而适用合同法律关系,但这样的法律关系适用至今也只停留于理论探讨的范畴。

  在这样的语境下,这次出台高速公路大修路段的临时降价措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立法思路:既然措施切合民意,法律在此领域又存在某种程度的缺失,那么,何不在临时措施实施成熟后,择时将其上升为立法意志?这样,既能填补法律的空白,又能保证措施的有效落实,更能为其他省份乃至全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意义,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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