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今天,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治建设,对国人的生活方式进一步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权利成为社会基本话题,个人主体性地位提升
我国的传统文化强调集体,拒绝正式承认个人的主体性。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性、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这一秩序塑造的是处于服从地位的“臣民”,而非法律意义上享有权利的“公民”。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的劳动人事体制改革,是要实现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目标。这一“人的社会化”过程,既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意味着个人自由的增加和社会结构的优化。
与此同时,经过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和法治建设,全社会也已认识到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权利。2004年宪法修改时,“尊重与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国家的基本大法。权利意识的深入,以及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与对权力的限制,让个人从家族、集体等组织中得以解放,个人能够成为社会关系中单独的活动主体,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全面提升。
“私人空间”概念已经形成,并得到法律保护
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由“动物人”向“社会人”转变,而社会人也在不断“更新”,促进人和社会的现代化。
1、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格尊严等成为法律保护的内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商业秘密是一个组织里的“私人秘密”。人格尊严不仅是现代民法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它努力使个人权利足以对抗国家和社会权力,进而使得个人可以和社会、国家保持关系平衡与协调。人格尊严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社会的人格。其中,肖像权、名称权是对人格外在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商业秘密是对人格的“内在”和“内容”保护;环境保护则是对人格权生存空间和伸展空间的保护。
2、现代社会使得人际交往又有了新的“分寸感”。法律赋予个人和企业以“私有领空”,国家权力不予干涉。这极大地拓宽了个人的生存范围,使得个人自由的空间更加宽广。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并不注意对这些领域的保护,诸如通讯自由、个人选择等容易受到干涉乃至侵犯。家长是否可以私自拆开子女的信件的争论,关注和探讨的就是这一话题。
此外,在传统社会中法律主要强调国家利益,法律不仅仅要管行为,还要管“思想”。这些规定和情形,在改革开放30年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已逐渐得到修改、调整和完善。“亲密无间”可能更多只是文学意义上的一种表达,现代法治社会却不得不将其“淘汰出局”。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关系希望是“亲密有间”。
法律使中国人的情感和认知由感性向理性转变
法治社会的精神是,有行为必有结果,有要约就将导致承诺,有承诺即可能意味着责任。这有点类似古代的“言必行、行必果”,但在今天却被赋予了法律上的意义。
1、对哥们义气进行了规范,重塑传统人伦关系。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往往表现为对传统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的突破,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也已对中华传统道德观产生深远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问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再“铁”的哥们,其相互行为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朋友之间做事行事也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因此,交往行为过程中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法律手续,做生意应订立书面合同、借钱要有借据等等,而非一说了事,仅凭相互的“友谊”和“信任”为保证。
2、信守诺言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行为不是儿戏,它与权利、义务、责任相伴随。由于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的存在,使得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在事前要“三思而后行”,必须充分考虑到一个具体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否则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现代法治社会要求人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和谐。
(作者石文龙系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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