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后面临的新情况
劳动合同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就充满了争论,在经过反复争论和妥协后,终于在去年6月29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不仅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和拥护,多数企业也对之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但也有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
于是,一些企业主和学者再次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指责劳动合同法“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等等。
这种情况不得不使我们关注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和实施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面对以上情况,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是否会将劳动合同法和一些规定通过条例而松动和软化?
为此,我们需要对以下一系列问题进行回答:劳动合同法是否造成了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最近出现的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如何看待我国的劳动标准,是太高了还是太低了?劳动合同法是否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合约制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大量工人被“炒”的现象,是如一些人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过高导致普通劳动者受害,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健康发展。
二、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
当前我国以珠三角为代表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确实面临较大的困难,但主要原因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币升值。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近14%;与汇改前相比,累计升值近16%;而且人民币仍然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大幅度升值的趋势不会改变。这对于出口加工贸易制造企业来说,其影响是巨大的。
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2005年以来,包括石油、煤炭、铁矿石等在内的能源和原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带动包括钢铁、铜等基础材料价格大幅度提高,导致下游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
“两税合一”。由原来内资企业税率33%、外资企业15%,统一调整为25%。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普遍上升10%。
调整外贸结构的政策。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颁布“44号文”(《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纺织、家具等1853种加工贸易出口受限。2007年12月底,新一批589种商品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公布。
加强环境保护。近年来包括珠三角地区在内的沿海地区加大了整治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力度,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和被淘汰。包括港资和台资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小加工制造企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污染严重,只靠廉价劳动力赚钱,这类企业首当其冲被列入淘汰之列。
劳动力成本上升。综合各方面的调查情况,2004年以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综合各方面调查的情况看,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工资由2003年的500~800元,提高到800~1200元。
总的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的利润维持在10%以下。在上述市场和政策环境下,一些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是必然的,是我国实施旨在调整外贸结构和产业结构政策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外贸结构和经济结构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所致,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国家劳动标准(包括最低工时制、社会保险等)应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可以计算的成本,一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在职工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3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要的影响是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过去企业普遍不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做法难以为继,这部分成本大约是工资的20%到30%。我国各类企业的人工成本相差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占总成本的20%左右,大部分行业一般在10%到15%之间。由此推算,社会保险费用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二是使企业感到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困难起来,可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能源和原材料涨价、两税合一、出口退税下调、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受限、加强环保力度等因素,因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成本是很少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对于守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什么用工成本;而对于违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当然,违法成本也是成本。特别是当劳动违法成为普遍现象并被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之时,提高违法成本也就等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即便如此,劳动合同法也是珠三角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诸多因素中一个很小的因素。事实上,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也都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2月1日《中国企业家》杂志的一篇相关报道援引的一位公司董事长的话说得更准确。
这位董事长说:“尽管也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但同时认为,把新法当做导致破产的最后一根稻草的那些企业显然已经失去了竞争力,即使没有这一法律它们也必死无疑。”(《中国企业家》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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