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七日电 题:西藏封建农奴制度
一九五九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前是封建农奴制社会,达赖喇嘛是最大的封建农奴主。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具有封建农奴制的一般特征,又保留着较多的奴隶制残余。这是一种比欧洲中世纪农奴制还要残酷、黑暗的社会制度。保护和维系农奴主经济利益的是神权与政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从精神和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西藏地方政府,藏语称“噶厦”,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并拥有一套等级森严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
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噶厦政府,是贵族、僧侣联合专政的政权组织,设噶伦四人,三俗一僧。“译仓”和“仔康”是其最重要的两个机构。“译仓”设大秘书四人,均为僧官。它负责处理一切印信文书。负责僧官任用事宜,协调寺庙与政府的关系。“仔康”全为俗官,负责管理地方财政、发布政令和俗官的任用培训等。
噶厦政府下设基巧(专区)和宗(县)。
农奴主由寺院(上层僧侣)、官家和贵族及其代理人组成,号称“三大领主”。历代被封为贵族的大约四百家左右。一九五九年以前,噶厦系统共有贵族一百九十七户,其中大贵族二十五户,中等贵族二十六户,小贵族一百四十六户。拥有经济实权的上层喇嘛约四千余人。农奴主过着奢侈、腐朽的生活。
农奴由“差巴”、“堆穷”等阶层组成。占农奴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差巴”,是给农奴主支差的人。
“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是差巴破产后形成的。其社会地位比“差巴”低,生活比差巴苦。“堆穷”约占农奴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朗生”,意为“家里养的”,是奴隶。占西藏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农奴主视为“会说话的牲畜”。
寺院、官家、贵族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这些生产资料主要是达赖喇嘛封赐的。他们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世袭权和经营权。
农奴和奴隶占西藏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中农民占百分之六十,牧民占百分之二十,下层喇嘛占百分之十五。他们同生产资料一样,被农奴主作为财富占有,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农奴主之间可以随意将农奴及其子女互相转让、抵押、赠送或买卖。农奴结婚,要经农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赘的缴纳赎身费。不能之差或出外谋生者,要缴纳人役税,以表示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奴主可以收回他们耕种的差地和牲畜、农具;死亡无嗣的,则没收其财产。
农奴主对农奴的剥削还有差役、高利贷等。
差役包括地(牧)租、徭役和赋税。
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劳役地租。还有一种实物、劳役、货币混合地租。农奴主将百分之七十的好地自营,其余土地作为“份地”划给农奴。种“份地”的农奴,必须自带牲畜、农具于规定的时间内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地服劳役,此为主要内差。除内差外,农奴还要向地方政府支外差,包括各种实物和货币等。
牧租分“有生有死”、“不生不死”两种。“有生有死”按实有牲畜数交租。“不生不死”则按原租牲畜数交租。其租额平均占全部畜产品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因牲畜死亡率很高,所以“不生不死”租常使牧民负债累累,甚至倾家荡产。
西藏各地赋税繁多,如土地税、草场税、人役税、出生税等。
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宗谿的差役多达数十种。繁重的劳役占农奴全部劳动量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实物差,如错那宗的药材差、染料差、水果差,太昭宗的纸张差,贡嘎宗的氆氇差,琼结宗的肉差等等。
在旧西藏,三大领主都放高利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质。农奴借债十分普遍。因实际利率太高,许多农奴一旦借债,子孙后代还不清,成了越还越多的“子孙债”。一人借债,几家担保,叫“连环债”。一旦借债人破产或逃亡,担保户要替其还债。
在西藏农奴制度下,不仅各级地方政权设狱办案,而且大的寺庙、各个庄园农奴主、部落头人都可以办案,设立监狱。如果农奴反抗农奴主,触犯农奴主利益,不能按时交纳租税等,农奴主便要按《十三法典》或其他法律,处以各种刑罚。包括:挖眼、刖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砍头等。
一九五九年前的西藏,社会财富高度集中,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农奴主占有,而占人口总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奴,大约只占社会财富的不足百分之二十。广大农奴的生活极为贫困,日益恶化。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