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今日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60% 以上是短期合同,多为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有的企业花最低的成本使用劳动者的“青春期”,这些问题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有的劳动者因此和企业产生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处于焦虑的情绪下产生与企业对立的情绪,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信春鹰在座谈上会做出了以上表述。
信春鹰指出,劳动关系是是一个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否遵守了国家的劳动制度和法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上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突出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信春鹰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实践中三个较为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在补偿机制的设计上,鼓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第三,针对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规范了试用期,明确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规定对拖延、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对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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