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6日电 当地时间12月5日,中国常驻禁化武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作发言。以下是中国外交部网站刊出的薛捍勤大使发言的全文。
中国常驻禁化武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
在《禁化武公约》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发言
(2006年12月5日,荷兰海牙)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您当选本次大会主席表示祝贺。我相信,您丰富的外交经验和杰出的才能,一定能引导大会取得成功。中国代表团愿与您和各国代表团充分合作。我也愿借此机会对前任主席秘鲁大使荷塞•安托尼奥•阿罗斯皮德先生的杰出工作表示赞赏。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完全赞同尊敬的古巴大使奥斯卡•德•洛斯•雷耶斯•拉莫斯先生代表不结盟与中国所作的发言。《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法律文书,在禁止和销毁化学武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公约生效近10年来,推进公约普遍性的努力取得显著成就,缔约国数量已增至181个。各国在落实国家履约措施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中方支持继续推进和落实加强公约普遍性和建立国家履约措施的行动计划,以争取更多国家加入公约,并协助有关国家克服困难,尽早制订符合公约要求的国家履约措施。
尽快、彻底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目标。尽管化武销毁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有些化武拥有国的销毁进度仍落后于公约的要求。中方认为,在公约规定时限内销毁全部化学武器关系到公约的权威和信誉。化武拥有国应严格按照公约规定,加快销毁进度,确保在公约规定的最终时限内完成全部化武销毁。中方支持技秘处和执理会在监督化武销毁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工业核查是公约重要内容,是防止化学武器扩散的重要手段。公约生效以来,工业核查资源一直按照公约规定的设施风险度及地域平衡原则进行分配。这一原则赢得了缔约国的积极配合,确保了1200余次视察的顺利完成。中方认为,对这方面工作的任何改进都应在上述原则的框架内进行,应在总结技秘处核查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缔约国的意见。
化工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公约的支柱之一。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对促进缔约国间的正常贸易、增强公约普遍性具有积极意义。各缔约国应充分重视国际合作问题,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促进交流,开展实质性合作。
主席先生,
中方高度重视公约二审会。中方认为,二审会应对公约生效10年来,特别是一审会后5年来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应优先解决公约当前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公约所有条款的全面、有效实施。中方将积极、建设性地参与筹备工作组的工作,为二审会的成功做出贡献。
明年是公约生效10周年,中方认为,这是宣传禁化武组织的成功经验及其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做贡献,提高国际社会对本组织认知度的良好契机。为此,缔约国和技秘处应密切配合,积极策划。中方将积极参与各项纪念活动。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制订并实施了履约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履约主管部门,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中国按时按质地提交了各类宣布,顺利接待120多次视察,其中2006年就接待了23次各类视察。中国高度重视防扩散问题,制订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执法严格有效。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公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实施。目前,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进展顺利。澳门特区的相关履约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国政府将继续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务实地寻求公约在台湾地区实施问题的解决办法。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尽管在中日两国的合作下,处理日遗化武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实质性销毁迄未启动。中方敦促日方加大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尽早、彻底销毁全部日遗化武。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提供必要的协助。中方赞赏技秘处在日遗化武问题上发挥的积极作用。随着销毁工作进入实质阶段,中方欢迎技秘处更加深入和全面地参与销毁计划和核查方面的工作。
主席先生,
公约承载了国际社会创造一个无化武世界的美好理想。中国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克服困难,迎接挑战,为早日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创造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贡献。最后,我祝大会取得成功。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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