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 已有230人被刑事处理
中新网11月10日电 卫生部今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五起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这五起案件分别是:
1、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1993年至2004年期间, 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邵武市立医院院长、南平市第一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7.9724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金器5件。危某某系南平市第一医院护士,帮助李某某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并与李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9771万元的物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为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4、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徐某某1995年至2004年在担任医院人事科和器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录用职工及购买卫生材料过程中收取好处费18次,总计38.81万元;另有108.4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5、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88年至2005年王某某在担任该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0.8198万元。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卫生部指出,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三项重要任务之一。通过查办案件,一方面可以惩处极少数严重的违法违纪人员,增强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有利于查找和堵塞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
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综合协调办案力量,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积极稳妥地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坚决查处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仍然顶风违法违纪收受贿赂的案件,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