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一审获刑15年
中新社北京8月4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德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沈德咏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2022年9月,官方通报,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等。
此次法院通报,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德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沈德咏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且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其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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