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全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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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工作方案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汇总后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
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从2015年5月全面开始试点,试点时间两年。2016年4月前,试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中期报告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法院(具体名单附后)。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名单
北 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河 北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人民法院
江 苏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福 建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山 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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