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重拳整治高墙内的司法腐败

2014年08月28日 10:4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严防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原本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却成为一些人大搞权力寻租的工具,也成为一些人规避法律惩罚的“越狱”通道。近年来,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相对突出。“前门抓进来,后门放出去”,不仅令作奸犯科者以“合法”之名逍遥法外,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改造效果,而且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更是弱化了法律监督之力,助长了高墙内的司法腐败。

  这一问题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为了全面推动这项改革,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9个月的专项检查行动,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今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指出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这一系列制度规定和专项行动,既是司法正义的程序自检,也是制度纠错的理性发力。

  在广东的在押犯数量不少,同样存在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不过,作为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我省各级政法机关没有回避问题,而是大胆实践、勇于探索,通过出台司法改革措施、开展专项监督行动,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去年底,省检察院披露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不仅让高墙内外串通违法的链条大白于天下,同时也拉开了我省重拳整治这一问题的序幕。在今年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监狱系统开始倒查近三年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启动专项检查行动,法院开始网上公示裁决信息……广东以实际行动自觉贯彻中央决策,义无反顾地向高墙内的司法腐败宣战,无愧于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的地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中央到我省,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众多改革举措和治理行动,无不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接下来的工作重点,一是继续围绕公开透明做文章。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提前公示,司法文书一律上网公开;职务罪犯等三类罪犯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全程留痕”,等等。二是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对案件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定于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重拳整治高墙内的司法腐败,无疑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南方日报评论员)

【编辑:刘彦领】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