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答问: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围绕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解释》解决哪些问题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解释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
问:《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
《解释》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新旧规定如何衔接
问:《解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较大,二者如何衔接?
答: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本解释计算。(完)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黄小希、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