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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申外地户口受灾困难群众照样可领临时救助

2013年04月29日 09:37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25日发出的《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落实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灾区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户口所在地不在灾区的受灾困难群众,同样能领取每人每天10元钱和1斤大米的救助。

  省民政厅重申,只要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都能领取同一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

  户籍地居住地安置地不一致由安置地落实

  《通知》明确,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灾民申请、登记造册、村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核定救助对象,及时发放救助钱粮。

  常见的户籍地、居住地和安置地一致的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政策落实。对于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灾害发生地为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政策落实。

  还有一种情况是,户籍地、居住地与安置地不一致,需进行转移安置,且一个月内不能实现转移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这部分群众的救助,由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政策落实。

  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应先行垫付及时兑现救助

  《通知》明确,对受灾地区统一组织转移的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费随事转,责随事转”的原则办理。灾区民政部门要将统一组织转移的受灾困难群众的基础档案及情况,及时送达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政策落实。

  对灾区受灾困难群众自动投亲靠友,请求由亲友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和救助的,救助对象须凭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县级安置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核手续,并兑现现金和粮食。

  为了让户籍地、居住地、安置地不一致的受灾困难群众能及时领到临时生活救助。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县级安置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粮食部门先行垫付,兑现现金和粮食。 (记者 刘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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