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已致42人遇难,遇难者家属尚在悲痛之中,赔偿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记者25日就此次空难赔偿问题采访了航空法专家张起淮教授,他认为空难赔偿应当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突破40万赔偿金额的上限,并且提醒遇难者家属可获得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双重赔偿。
空难赔偿应突破40万责任限额
对于如何明确伊春空难的赔偿标准,张起淮教授说:“依据现有的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赔偿,每名旅客只能拿到不超过40万的人身赔偿。但是依据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法律规定,旅客则能拿到更多的赔偿。因此,依据航空国内和国际运输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导致赔偿标准有较大的差异。 ”
“除此之外”,张起淮教授强调:“我国法律对赔偿数额的调整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这也是不合理的。”
张起淮教授认为,对伊春空难事故的赔偿应当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统一。
同时,他指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本次事故中,应当遵循“同机同命”、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付死亡赔偿金。
遇难者家属可获双重赔偿
对于普通人不太了解的保险赔偿问题,张起淮教授提醒说:“遇难者家属可以获得双重的赔偿,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二者并不冲突”。他继续解释说:“旅客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空难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事故发生后,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这种赔偿是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航空承运人仍应依据法律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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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国际航空运输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赔偿实行双梯度责任: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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