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空难受害者索赔有3种渠道 管辖法院引争议
7月16日,浙江江山中学游学团回国的第三天,学校及韩亚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部分营员赴医院体检。当地媒体援引一名医生的说法称,三名学生颈部、背部等部位的骨头存在问题。
7月12日,韩亚航空公司正式通过中国媒体向遇难者家属致歉。这份同时刊登于《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等20多家报纸的《声明》承诺,公司“会全力以赴,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不少受害者及其亲属认为,赔偿是重要的善后工作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民用航空器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通过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商业责任保险等三种途径填补损害。
“根据以往经验,索赔最短要五六个月,大型空难的索赔乐观估计,至少也要1年。”曾代理2004年包头空难索赔案的北京律师郝俊波表示,空难索赔是一场博弈,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郝俊波近日将应邀前往江山协助索赔工作。江山市政府也成立了由司法局局长、当地律师组成的“韩亚空难维权咨询工作组”及协助索赔小组、律师顾问团。
这场博弈即将开始。
索赔可通过三种渠道
受害者索赔应该依照什么法律?众多媒体此前报道称,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领域的法律渊源之一,首选是《蒙特利尔公约》。
程啸介绍,中、美、韩等国都已加入这个签署于1999年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因航空运输给旅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受害人均可获得赔偿,但“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金额是10万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00多万元)。”
他说,当受害人死亡或者损失超过了10万特别提款权时,如果能够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的,可以继续获得赔偿。
此前曾有媒体推测,空难发生可能与飞行员驾驶经验不足、操作失误等航空公司方面因素有关。但航空公司究竟是否存在过错、还有哪些机构存在过错,尚待调查结果公布。
“由于无过错责任非常严格,且发生空难的时候损害数额巨大,所以,航空公司被要求必须投保责任保险,从而分担损害。因此,受害人的损害中的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强制责任保险赔偿予以填补。”程啸表示,当然,机票款中就包括了投保法定责任保险的保费。
根据韩国金融委员会发布的消息,此次失事飞机共买有航空保险23.8亿美元,其中事故责任赔偿22.5亿美元。程啸认为,除去赔偿机场的损失,这笔钱用于赔偿受害者仍然是足够的。
最后一种渠道,则是受害者自行投保的商业保险。这部分赔偿数额将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
如女生确遭碾压,赔偿数额与救援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有关
郝俊波告诉记者,上述三种索赔渠道的法律关系不同,彼此一般不冲突。机票强制责任保险相当于旅客向航空公司付款而后者替其购买保险。商业保险则是旅客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如发生赔偿事由,保险公司须按约定赔偿,且此部分赔偿与航空公司无关。
“其实,航空公司通常也会为自身投保责任险,基本是在英国几家大保险公司投保。”郝俊波透露。
此次空难发生后,郝俊波通过美国的律师朋友了解到,除了中国有3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外,一些受害者还存在瘫痪、毁容等情况,需要持续治疗。对这部分人而言,医疗费用较高,精神及身体的受伤害程度也更严重。
“原则上,上述受害者都可以索赔,且受害程度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他表示。不过,至于“未受伤但精神受惊吓”的情形是否可获赔偿的问题,美国各州不同律师之间的观点未必统一。
程啸还关注到了网上“一名女生身上有救援车碾压痕迹”的说法。有网友提出,如果碾压一事属实,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程啸告诉记者,赔偿数额与救援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有关。如果救援人员未注意到该女生,则碾压行为存在过失;如果救援人员明明看到女生却依然碾压,无论女生原本是否活着,救援人员都构成侵权。
“假设女生活着,碾压很可能直接造成其死亡;假设女生已死亡,遗体遭无端碾压,至少给受害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
郝俊波补充道,根据航空公司、救援机构对女生死亡的过错程度,赔偿的责任比例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