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宝安区书记被判无期后六次减刑 再提减刑被否
法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原区委书记虞德海不符合减刑“新规”
第一次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第二次获得减刑一年八个月,第三次获减刑一年四个月……深圳市宝安区原区委书记虞德海的六次减刑之路过去都走得比较顺畅,可这次就不行了。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7日公布的文书,广东东莞监狱今年1月以虞德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但最近法院在审理后对这一建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而这一变化,是国家政策规定在个体层面的折射。
判无期徒刑六次获减刑
今年69岁的虞德海是湖北沙市人,人称“南山虎”。1979年,虞德海到深圳蛇口工作,成为我国首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厂长,曾任蛇口工业区党委副书记、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书记、宝安区区委书记。
2001年12月,深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对虞德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当时查明,虞德海在1990年10月至1997年12月担任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53万多元,且有巨额财产港币现金5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生效后,虞德海被交付执行。由于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院于2004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其后,东莞市中院先后于2006年5月、2008年1月、2009年11月、2011年4月、2012年10月以刑事裁定,对虞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
最近减刑至今不足两年
今年1月13日,东莞监狱以虞德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法院。今年2月26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就在开庭前两天,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要想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关键条件,而虞德海的犯罪性质属于职务犯罪。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除了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条件,也不得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另外,就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中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规定,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如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而虞德海最近一次减刑是在2012年10月,至今不足两年。
最近,东莞市中院作出决定,不同意对虞德海减刑。法院认为,虞德海犯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标准及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综合虞德海的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记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