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严格执行判决 防控司法腐败
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在于执行,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更是十分严肃的事。不过,为了鼓励在押罪犯积极改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法律又允许司法机构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做出减刑或假释的处理,以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
但这种调整并非可以随意进行,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实施,绝不能网开一面或法外施恩,更不能有“交易”行为。然而近些年来,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却出现了一些极不正常的现象,尤其是某些有权有势和有经济实力的人,通过种种不正当途径和手段,甚至不惜采用权钱交易的方式,以权赎身、用钱买刑,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有鉴于此,从今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9个月的专项检查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已发现不少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说,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已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并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就有76人。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存在不同认识、个别执法人员搞权钱交易外,案件处理过程透明度不高,减刑、假释提请权主要由监狱、看守所单方掌控,检察院、法院只做形式审查,缺乏有效的监督程序和实质性调查审核等,也是重要原因。
为此,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从6月1日起,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在内的六类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开庭审理,而此类案件的法院立案文书和最终裁定书,当予以公示和通过互联网依法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对防止认识偏差、弄虚作假、司法腐败等,能起到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日前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察监督职责,尤其明确了检察机关必须逐案进行审查的制度,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对监狱、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的职务犯罪等六类案件,实行调查核实,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则必须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对法院的法庭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减刑、假释失当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规定》对统一和强化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领域的权力监督,防止执法偏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刑事案件“重庭审轻执行”、“判得重出得早”的状况,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有效的实行。(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