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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城市规划“短命”因政府官员违法难究

2014年08月28日 14:39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26日上午,《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为充分吸收民意,三审稿还增加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规定。(8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城市规划本是一项长期、持久的计划,按说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只要出台了一部城市具体规划,就必须有所坚持,按照规划一步步来。如此城市建设才会有条不紊,也能规避一些因利欲熏心而起的胡乱规划、冲动规划。即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需要修改规划,也需要审慎进行,更须经得住科学和民主的两大考验。

  然而,一些城市在城市规划上往往显得很随意,首先是规划方案的出台未能进行充足的科学论证,再者也没能充分地征求民意。因为有了随意规划,也就有了随意更改,所谓“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绝不鲜见。这暴露出来的不仅是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短命的规划实际上也因为朝令夕改而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并且从中也能发现政绩冲动与腐败的影子。因此,广州市拟规定四种情况下才可改规划,旨在避免短命规划,其立法意图是值得肯定的。

  从内容看,这四种可改变规划的情况,都是合理、科学的范畴。问题是,仅凭这样的规定恐怕还难以遏制住“疯狂规划”,之所以有些领导喜欢更改规划,是因为在其看来,已有的规划是上任留下的,弄得再好也不是自己的政绩。此外,也不乏一些官员企图在更改规划后的大拆大建中牟取不法利益。对于前者,可以通过改变官员考评体系,改变现有规划政绩观入手,而对于后者,解决起来和惩治其他腐败行为一样,离不开公开透明,既有规划方案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也要有具体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

  此次广州的《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民意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也有体现,该法于2008年正式施行,但从现实的案例来看,近几年一意孤行的“疯狂规划”并未受到有效遏制,比如被称为“推土机市长”的季建业,根本不管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也不容别人有意见,2010年刚一上任市长就提出“要把南京来个大变样”。城市规划搞成了“一言堂”,皆因民意未能彰显,相关法规没有得到落实。进一步来看,则是相关惩治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城市规划不顾科学民主,甚至“朝令夕改”,却鲜有相关领导因此被问责的。惩治上的乏力,无疑放大了“疯狂规划”的冲动。

  国家层面有专门法律,地方也有相应的规定,城市规划本不应出现种种乱象。为城市规划更改设立“四种情形”这样的硬性红线,体现了法的姿态,但能否起效依然要看执行的力度。只有违法必究,彰显法的威严,那些因政绩观和利欲熏心而起的规划乱象才会得到真正遏制,官员进行城市规划时,才不得不正视科学,倾听民意。(寇宇龙)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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