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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法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文)(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2日 11: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案例3 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图(2) ”、“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图(3)”商标。世纪宝驰公司生产并销售标注“图(4)”、“FENGBAOMAFENG及‘图(4)’”、“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图(4)’”等标识的服装产品,并在其网站及店铺上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及宣传中突出使用与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同时,针对世纪宝驰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民事制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查处。2013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专门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涉嫌侵犯宝马股份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各地工商局随即对涉及侵犯宝马股份公司商标权的傍名牌仿冒活动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恶意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典型案例。首先,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在现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远远超出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和权利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考虑到侵权人属于组织化的大规模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等因素,二审法院没有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裁量权酌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请。其次,在加大侵权代价方面,根据本案侵权人有组织、规模化恶意侵权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本着加大惩处力度的精神,二审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最后,审理法院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其他未经处理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工商部门根据该司法建议积极行动,切实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的公司生产了型号为KFR-26GW/DY-V2(E2)等四种型号的“美的分体式空调器”产品。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制造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KFR-26GW/DY-V2(E2)型空调器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该被诉侵权产品所附安装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舒睡模式3”的功能,并载明该说明书适用于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可以推知该三款空调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本案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同一系列,仅功率不同而功能相同,符合产业惯例。美的公司虽主张该三款空调器的功能存在差别因而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在此情况下通过现有证据可以推知该三款空调器也具有相同的“舒睡模式3”,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关于赔偿数额,美的公司仅提供了型号为KFR-26GW/DY- V2(E2)空调器产品的相关数据,可以确定该型号空调器产品的利润为人民币47.7万元。美的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其生产销售其它型号空调器的相关数据,可以推定美的公司生产的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的利润均不少于人民币47.7万元。故综合本案全部证据确定美的公司应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和举证妨碍制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贯彻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在侵权事实认定方面,在依法认定特定型号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基础上,根据与专利技术特征有关的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具体情况,合理推定另三款产品亦构成侵权。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侵权人持有其他三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该三款产品的获利均不低于第一款产品,据此运用裁量权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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