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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应强化

2013年09月11日 15: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合议制蕴含着集思广益、监督制约的逻辑机理,成为四级法院普遍适用的审判制度,合议庭也因此成为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规范审判权运行,提升审判质效,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于发挥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作用。

  一、合议庭内部监督制约的实现条件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一方面,可以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增强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能够分散法官个人所承受的外部压力和风险,提高当事人谋求司法偏袒的成本,防范可能出现的审判权滥用或不当行使。合议庭上述功能的实现,需要三个先决条件。

  第一,合议庭的审判权完整统一。合议庭既负责案件审理,也负责案件裁判;既能决定诉讼程序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也能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结果裁量问题。

  第二,合议庭成员持续不间断地参与审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合议庭的组成不得擅自变更,合议庭成员也不能放弃对争议问题的表决权。

  第三,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合议庭的每一位成员均能基于理性思考独立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不受其他成员的左右和干预。

  二、合议庭内部监督制约弱化的原因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所弱化,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地讲,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中法官个人的责任感容易降低;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法官不堪重负,对他人承办的案件,难以投入过多精力。就法院管理而言,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机制的缺失。出现裁判差错只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合议庭负责制演化为承办人负责制;业绩考核忽视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认真履职的动力不足。

  二是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不适当扩张。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下,院庭长、审委会的审判职责比较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切割了合议庭的审判权,也助长了合议庭成员的依赖心理和审判惰性。

  三是外部责难风险的加大。不适当的责任追究、信访问题的非法治化解决,使得法官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合议庭时常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对案件的裁判权,把审判责任推给院庭长或审委会。

  三、强化合议庭内部监督制约的几点建议

  强化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重在消弭影响合议制健康运行的障碍,激活合议制自身蕴含的监督制约因素;同时,也应处理好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管理主体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一)健全合议庭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议庭随机组成制度。由案件分配系统根据法官办案数量和审理进度,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从备选法官名单中随机选择合议庭其他人员,并依法指定一名法官作为审判长组织审判活动。二是建立合议庭成员全面阅卷制度。将所有的卷宗材料同步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卷宗,方便合议庭成员随时查阅;评议案件前,每位成员都应当全面阅卷,并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三是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规则。合议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充分展示其对案件事实的心证过程、对法律适用的选择过程、对裁判结果的推理过程,并阐明依据和理由;不能以任何方式弃权,也不能仅对裁判结果进行表决。

  (二)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考核。

  一是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建立监督信息平台。无论是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信息,还是案件评查、审务督察,发改案件分析、处理信访、接受投诉中发现的信息;无论是违法审判、案件差错信息,还是审判作风、违法违纪信息,全部录入该信息平台。审判管理、审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各专门机构和院庭长、合议庭成员均可凭专用密码登录查询,以便更好地监督和接受监督。二是加强对合议庭履职过程的事后监督。审判管理、审务督察部门通过查看庭审录音录像,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发现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职的,按照一定程序予以提醒警示,责令整改。三是把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履职情况均纳入考核。对裁判差错负有责任的成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处理好合议庭独立审判与院庭长监督指导的关系。

  院庭长的监督指导,有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处理好合议庭独立审判与院庭长监督指导的关系,关键在于监督指导的规范化、制度化。院庭长对合议庭评议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但不能直接改变或要求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院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时,应就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入卷备查。合议庭复议后,院庭长仍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好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最高审判组织,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处理合议庭与审委会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发挥审委会的审判和监督指导职能,又要防止合议庭推卸审判责任。为此,一要明确审委会决定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委会议决案件的数量。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审委会只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二要严格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层报院庭长决定。院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委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提交审委会的审理报告,应详尽列明合议庭每一名成员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列席审委会。三要明确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审判责任。鉴于审委会的工作方式,审委会讨论案件尽管不排除全面审查,但侧重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事实和程序问题仍应由合议庭负责。(惠从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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