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故障致乘客损失 律师称拒绝赔偿不合法
曝杭州地铁现故障致乘客损失 律师称拒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据媒体报道,8日晚,杭州地铁1号线出现故障,列车在钱塘江的江底隧道“趴窝”,113名乘客沿着栈道行走约半小时才脱困。列车故障致一些乘客没有赶上高铁或致其他延误,对于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运营单位杭港地铁表示不予赔偿。今日上午,杭港地铁上级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陈女士(音)向记者表示,赔偿乘客因地铁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失,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因地铁机械故障导致乘客损失,杭港地铁表示道歉却拒绝赔偿,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亦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
上级单位表示运营方应急处理符合规定
向受损失乘客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10日,人民网记者致电杭港地铁公关部,想就“运营方拒绝向受损失乘客赔偿”进行采访,其公关部廖女士(音)向记者表示,记者需要先和上级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记者随后致电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将采访函发给办公室陈女士(音)。
11日上午,陈女士(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运营方杭港地铁已经退还乘客票款,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陈女士(音)还表示,截至目前,并没有接到乘客投诉。因地铁机械故障向受损失乘客进行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律师说法:杭州地铁1号线运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拒不赔偿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尊重乘客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杭州地铁1号线运营方的行为涉嫌违约。如果因地铁“趴窝”造成乘客损失的行为源于不可抗力,则应做出适当补偿。但这次造成乘客损失是源于机械故障,那么地铁运营方负有违约责任,应作出赔偿。
邱宝昌表示,乘客脱困后,需自己寻找交通工具,而运营方并没有提供。这种情况先是运营方在应急预案上准备并不完善,应及时向脱困乘客提供便捷交通工具。
邱宝昌强调,乘客因为地铁故障误工误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并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公平公正原则,运营方只表示道歉却拒绝赔偿,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 (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