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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存疑不起诉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

2013年09月11日 14:2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通过审查起诉防范错案是检察工作的题中之义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以及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实质上实现了对刑事诉讼的全程参与和监督。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审查。它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都决定了它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的深度和广度有限。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若侦查机关直诉,也无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未批捕为由终止诉讼程序。因此在防范错案上,审查逮捕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若完全依赖于此不切合实际。

  刑事申诉、监所检察也是纠正错案的重要途径。但是“防患于未然”,防错胜于纠错。刑事申诉、监所检察是一种事后监督、事后纠错,具有滞后性。错案在此环节得以解决,往往已经产生了不可逆转、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第一次全面、深入地介入刑事案件,它审查的是全部在案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是一种事前监督,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纠错(针对侦查环节)、防错(针对审判环节)功能,对于防范错案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

  审查起诉终结,案件走向分为以下两种: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又可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二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三是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在防错案中待发掘的潜力

  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1979年颁布的刑诉法并无相关的规定;1996年刑诉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成为当年修法的亮点之一;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结果。但实践中,存疑不起诉仅局限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极少,存疑不起诉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事实上,存疑不起诉这一工作机制具有防范错案的固有优势。

  首先,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迄今发生的错案无一不是证据存在缺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两者的案件类型是一致的。

  其次,利用我国现有法治资源解决错案是更佳选择。存疑不起诉是现行刑诉法所规定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部门规则,是法律明文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第三,存疑不起诉具有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果适用存疑不起诉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得以矫正。一是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二是来自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提请复核。三是来自被害人的监督制约。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起诉。四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公安机关提起的复核、复议以及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不同部门之间如何监督制约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上述机制客观上保障了对存疑不起诉发生错误的救济。

  充分运用存疑不起诉机制防范错案发生

  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将原第140第4款改为第171条第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适用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要件为:案件经过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次数以两次为限;实体要件为: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是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存疑不起诉的法定处理结果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意味着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将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结论性意见,从而终止诉讼程序。

  最大程度地发挥存疑不起诉机制的潜力,可以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

  首先,这一规定客观上解决了侦查机关人为无效补侦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到期后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情况依旧原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在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侦查机关将有可能面临案件不被起诉的风险,从而有效遏制人为的无效补侦。

  其次,这一规定客观上限制了检察机关将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侦的案件退回侦查环节。

  第三,这一规定客观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将证据不足案件推入审判环节的问题。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也必须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既是权力,也是职责。

  修改后刑诉法对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尽管较之先前更为具体,但还可以从细化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类型、上报备案存疑不起诉案件等方面加以完善。(崔峰 张宇宏)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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