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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烈性犬致人伤亡应当入刑

2013年09月11日 13:3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河北邱县官方9日晚通报称,9月8日上午,该县邱城镇石佛寺村发生一起狗咬伤小女孩致死事件,该县投入400余人围堵恶狗,目前肇事恶狗仍在搜捕中。(中新网9月9日)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5月27日早晨,贵州遵义一位老人上山晨练时,被路边两条恶犬咬伤致死,死者被撕咬得只剩骨架;6月27日,辽宁大连一女童被藏獒活活咬死;7月10日,安徽阜南县中一名八岁男童到亲戚家做客,被院内拴养的一只比特犬活活咬死。

  笔者认为,肇事烈性犬的主人也应当受到严惩;烈性犬致人伤亡应当入刑,惟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给被无辜咬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平的说法。

  烈性犬伤人现象的此起彼伏,引发了公众对某些领域社会公共安全的担忧,也暴露出现行法律的短板。从法律上讲,大型犬、烈性犬咬人致人伤亡,已经构成对公民人身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烈性犬咬人致人伤亡,其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顶多被行政拘留,即使咬死人,狗主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狗咬人或咬死人后,饲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是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过15天。显然,现有处罚力度对于遏制狗咬人现象威慑力极其有限。

  醉驾入刑对于遏制醉酒驾车已取得明显成效,恶狗咬人伤亡同样也有必要入刑。咬人伤亡的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惟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刘武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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