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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公司冠名“温大” 温州大学告其侵权

2013年09月11日 11:2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因浙江省温州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称中含有“温大”,温州大学以其侵犯法人名称权、虚假宣传为由,将该公司告到法院并索赔12余万元。日前,鹿城法院受理此案。

  9月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曾经的温大学生,签收了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主张“温大”=“温州大学” 约定俗成

  温州大学方面提供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教育部办公厅放的通知诉称,温州大学系地方综合性大学,2006年由温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33年)和原温州大学(创办于1984年)合并组建而成。温州大学方面认为,通过媒体的大量宣传,温州大学及其简称“温大”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温大”为温州大学的简称,具有约定俗成和唯一对应性,温州大学对“温大”享有法人名称权。

  用“温大”名义办公司 涉嫌“傍名牌”

  案件中,被诉侵权的建筑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系温州大学1990级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生。经过温州大学调查,该建筑设计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由6名自然人组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温州大学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建筑设计公司不仅在工商登记上将“温大”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用于经营,而且在户外引导标记、公司宣传标记均使用“温大”。该公司对外招聘的宣传页面上,更是宣传其前身为温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实际上,温州大学方面表示,该公司成立初期时曾租用温州大学民航路校区后勤楼办公,但“温大”字号的使用并没有得到温州大学的授权,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投资或委托经营关系。

  2010年,温州大学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冠名整理清顿,发现被告公司冠名“温大”字号的情况,曾多次与被告企业联系,要求被告变更含有“温大”字号的企业名称。

  2011年11月1日,该校又发函至该公司要求解决冠名问题。但至今被告公司仍未变更名称。

  温州大学认为,被告建筑设计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使用他人名称,侵害了温州大学法人名称权,同时挤占了温州大学的商业机会和市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建筑设计公司方面虽然口头答应变更名称,但拖延不办理,仍擅自使用,这种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混淆,也给温州大学的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为一直协商未果,温州大学一纸诉状将该建筑设计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温大”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相关虚假宣传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人民币123100元。

  被告建筑设计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并未提交答辩状。9月27日,该案将在鹿城法院一审开庭。(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鹿轩)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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