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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3年09月11日 10: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临近中秋,各大品牌的月饼早已上架,细心的顾客发现今年市场上有“元朗荣华”月饼和“荣华”两种不同公司生产的月饼,同样都是方形铁盒包装,包装上都有牡丹花和月亮,不仔细分辨,真搞不清哪一个才是自己心怡的“荣华”。今天,打了15年官司仍然互不服输的两家“荣华”公司,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打起官司。

  “元朗荣华”月饼是香港荣华公司生产的香港老字号月饼。“荣华月饼”是取得“荣华”和“荣华月”注册商标权的苏氏荣华公司生产的月饼。从1998年开始,为争夺“荣华”商标的使用权,两家月饼公司便官司不断。2011年,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商标权许可使用人东莞荣华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再次将黄维德、苏氏荣华公司和苏国荣告上法庭。

  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一审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维德停止销售侵犯其“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判令被告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花好月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判令三被告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香港荣华在诉讼中又增加了诉求,要求认定其“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停止在其月饼商品上使用没有区别的“荣华月饼”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责令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在其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上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请求判令黄维德停止销售上述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荣华月饼”没有区别的商品名称的商品。

  今年4月2日,东莞中院依法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苏氏荣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被控侵犯原告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月饼和包装袋,并判赔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香港荣华上诉请求广东高院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在认定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还请求法院认定其“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苏氏荣华的上诉状则表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从1999年开始,香港荣华公司和苏氏荣华公司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已经打了几十场官司,但是谁也没有服过谁。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何 娟)

  ■庭审焦点■

  该案的庭审围绕三个方面的焦点问题展开:一是苏氏公司是否侵害香港荣华公司的“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苏氏公司是否侵害香港荣华公司主张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三是苏氏公司是否侵害了香港荣华公司主张的“荣华月饼”的“花好月圆”特有包装装潢权。

  关于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香港荣华认为,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是系列商标,以月亮为背景,前面是带叶子的盛开牡丹花的花好月圆图案,花在月的右下角,花好月圆的背景是繁星点点的天空,外有一个粗边四方形框。而本案中苏国荣选择相同的植物“牡丹花”,相同的物质“月亮”,同样通过写实的手法来表现,且与香港荣华的注册商标在组成要素、整体构图等均是近似的,构成注册商标侵权。苏氏荣华认为,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享有多项知识产权,是依法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图形商标不近似。这不单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客观比对的结论,也是多项生效裁判依法认定的客观事实,因此不构成侵犯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问题。香港荣华方认为,早在苏国荣1997年经受让取得“荣华”商标权之前,香港荣华公司持续经营“荣华月饼”,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同时,还认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内的多个生效判决都没有否定其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苏氏荣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驳回了香港荣华公司要求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请求,正是否定了香港荣华公司享有“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关于特有包装装潢权问题。香港荣华认为,其在先使用“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并在海外华人区、港澳地区和祖国大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积累了商誉,形成知名商品“荣华月饼”的“花好月圆”特有包装装潢,苏氏荣华模仿“花好月圆”包装装潢,是典型的“搭便车”。苏氏荣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加图形商标构成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为其侵权行为披上“非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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