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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贩婴折射收养制度缺失

2013年09月11日 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杜绝贩婴的关键不在于严防死守,而在于创造条件引导人们走上正途。修改收养法律,让更多有收养能力和收养意愿的人收养到孩子是一条值得考虑的途径。

  现在有不少收养网站十分活跃,孩子被明码标价公然“出售”,从3万元到10万元不等,即便价格不菲,孩子依然供不应求,甚至尚未出生的胎儿就有人早早预定,排队等候的买家远远超过卖家。虽然名为收养,其实在法律上就是贩卖婴儿的犯罪行为。把婴儿当作商品出卖是对伦理道德的践踏,更是对法律规则的藐视,理应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毫无疑问,贩婴现象屡禁不止有着深层次的背后成因,包括传统重男轻女思想依然在某些地方盛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部分地区贫穷落后、养老保险机制不健全、对未婚妈妈缺乏保护等等。此外,贩婴现象背后还存在内外部两个原因。其一,强大市场需求的催生是内在原因。一方面是购买的需求。有些失去生育能力或失去子女的家庭需要孩子享受人伦之乐,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想要男孩传宗接代。另一方面是有出卖的需求。有些家庭由于生活贫困,生育子女较多,无力抚养多余的孩子,或者因未婚先孕等原因不愿意抚养孩子而产生出卖孩子的需求。其二,正规收养渠道不通畅是外在原因。民政部门收留的孩子多是身体有残疾或有疾病的弃婴,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收养这样的孩子。加之收养法规定了较苛刻的收养条件,不少人达不到收养要求,无法走正常的收养途径。

  提高犯罪成本、加重处罚力度无疑是惩治贩婴行为的应然之举。我国刑法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罪名。以拐卖儿童罪为例,最低刑期为5年,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死刑。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对贩婴罪行的惩罚力度不可谓不重,但严刑峻法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大禹治水成功的关键在于善于疏导而不是堵塞,所谓善疏则通,能导必安。因此,杜绝贩婴的关键不在于严防死守,而在于创造条件引导人们走上正途。修改收养法律,让更多有收养能力和收养意愿的人收养到孩子是一条值得考虑的途径。

  我国收养法对送养人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都可以成为送养人。不过法律对收养人设定了较高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三十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

  反观国外对收养人的考察,主要标准是候选人能否尽到为人父母的职责,能否实现被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以美国为例,法律判断潜在收养人是否适格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收养动机、人际关系、抗压能力、教育技能、责任感、同情心、有无犯罪史、有无虐童记录等等,只要符合了这些条件,基本上就是适格的收养人。在中国,很多家庭虽然有意愿也有能力收养孩子,但由于年龄或者已生育子女等原因,无法收养孩子,造成大量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宝贵资源被白白浪费。如果我们修改法律,让这些人能够收养到孩子,无疑将大大减少对贩婴的需求,这比单纯的重拳打击想必会更加有效。

  根治贩婴现象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但目前可以考虑修改收养规则,比如把收养人的年龄要求降低至法定婚龄、允许有孩子的家庭再收养孩子、条件良好的家庭可收养一个以上的孩子等。此外还可考虑增加背景调查程序,从性格、品德、信用、社会评价等角度考察候选人与待收养儿童的匹配程度,以及是否有能力恰当履行养育子女的职责。如此既可以满足人们的合理需求,减少对黑市交易的依赖,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权益,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贩婴问题。(谢彩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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