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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高速路上飞来横祸 谁该对最美司机之死负责?(2)

2012年06月21日 09:42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谁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在吴斌案中,肇事司机赵某被认定为交通意外,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大家关心的是,肇事司机赵某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生产、销售厂商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方等是否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律师李宁:关于肇事司机赵某,肇事车辆生产、销售厂商,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肇事司机赵某及车主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肇事司机和车主根据交通意外在刑事上免责,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不能免。公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因此,吴斌的直系亲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要求车主和肇事司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其次,肇事车辆生产、销售厂商可能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肇事车辆制动毂脱落属于质量问题,而且车辆也在安全保修期内,且没有经过私自更换或改装和修理。那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因为肇事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了吴斌的死亡,则肇事车辆生产、销售厂商就应该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第三,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跟碎片在高速公路路面上的时间长短有关。高速公路管理方有义务保障高速路安全,因为收费公路方与行经其路段的驾驶员之间已形成一种合同关系,驾驶员在承担支付通行费的义务同时,有权享受收费公路方提供安全通行环境的服务,因收费通行路段存在飞行物不符合安全通行环境,收费公路方存在违约,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须对受害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如果这块“致命铁块”已经被遗落在公路上较长时间,而因为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原因,未能及时清理导致损害发生,则公路管理方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铁块刚被遗落来不及清理,事故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则管理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基于公平原则,高速公路管理方也可以适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 江晓清 徐丽 法律分析 国鹏律师事务所)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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