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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解读刑诉法争议条款 称需司法解释具体化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15日 04:3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法学家解读刑诉法争议条款称需司法解释具体化
    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之一。浙江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昨天上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引起争议的第73条、第83条等规定并未修改。本报就此再次专访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陈光中教授,解读争议条款。

  陈光中表示,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总体评价

  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

  京华时报:昨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您如何评价这次大修?

  陈光中:总体评价是肯定的,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不足之处也客观存在。

  京华时报:您认为有哪些不足?

  陈光中: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不够。我国已经签约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因此在刑事立法上也应跟进。比如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明确写入。虽然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实际上这强调了法院的定罪权,并非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准确表达。

  京华时报:这次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但有人认为在保障人权上,具体条款调整不大,只是“抽象”的进步,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陈光中: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此次修法,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获得了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尤为重要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第73条

  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京华时报:刑诉法第73条在社会上争议最大,有人认为是倒退,您怎么看?(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陈光中:我觉得现在的规定有进步。现行刑诉法就规定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当时立法上考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执行,不需要通知家属,漏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现在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属,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与之前相比进步了。与一稿相比也有变化,一稿还规定“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不通知。

  京华时报:监视居住可长达6个月。有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类似于羁押,但是因其不受看守所条例约束,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大量发生或者“黑监狱”合法化。

  陈光中: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也有可能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京华时报:增加的第73条包括很多款的内容,在这个条款上您有什么建议?

  陈光中: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上,“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认为这对被告人有点亏。现在管制多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自由度很大,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我建议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半。

  京华时报:还有观点认为,第73条暗含将实践中的“双规”“双指”纳入法制轨道之意,您怎么看?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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