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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融资融券与普通交易有三区别

2006年07月03日 09:10

    2006年6月16日,已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正式发布。上证所会在交易制度上将作出相应调整。业界专家认为,新的管理办法一旦正式实施,即标志着券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交易制度创新将成为券商全面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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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3日电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答问时表示,融资融券与普通交易有三大区别。

  该负责人指出,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的。

  融资融券交易又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二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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