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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有5职责

2006年06月26日 16:3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着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反垄断法旨在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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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6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同时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方式、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邹声文、张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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