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房地产学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回顾
买房前
楼书中描绘的园林
吸引购房人掏腰包
几年前,周先生和妻子因生活需要欲购买商品房一套,经过对多家楼盘的了解、比较,周先生和妻子同时看中了一处楼盘。
在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广告、沙盘等宣传资料中,未来的小区园林中将有十余种近200棵原生古树。周先生和妻子被开发商描绘的这一独有的绿色资源深深吸引。
因为看中了小区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周先生和妻子不顾该楼盘比附近其他楼盘每平方米价格高出一两千元的情况下,仍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12个月之内,将取得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房屋精装修部分
双方约定很清楚
这套房子吸引周先生夫妇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该房屋是精装修。周先生觉得,精装修的房子可以立刻入住,省却了不少装修麻烦,而且开发商提供的精装修标准也令周先生夫妇比较满意。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周先生夫妇与开发商对户门、窗户、制冷和地面等设备进行了书面约定。
根据约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仅指室内部分)标准应符合附件约定的标准。否则,周先生夫妇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周先生夫妇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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