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校长同校任职一般不超两届 教师任教不超9年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日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下发《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最长不超过9年。
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内进行交流
《意见》明确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加交流。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教师,其中校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超过50周岁的男教师、超过45周岁的女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在交流方式上,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内进行交流。各县(市、区)要结合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制改革,有计划地对校级领导在辖区内进行交流,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质学校校级领导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挂职指导,组织农村和薄弱学校校级领导到省、设区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挂职学习。农村学校间、学区间教师主要是结合农村学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县域内农村学校间、学区间教师定期交流;城区学校(含县城)主要是城区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间,采取联合校、办学共同体等方式对口协作交流。
今年各设区市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意见》强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方式,今年各设区市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
为切实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我省将建立和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同时,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培养规模。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
教师异校交流,必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是促进这项工作的重要举措。我省要求各地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并优先保证交流教师使用。此外,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支持“三区”教师支教计划。各地根据交流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教师校长的生活、交通等补助。
《意见》明确,省教育厅将把组织开展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要加强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的长效工作机制。(记者王敬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