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莫名收到27个月工资 钱没进账反要交4000个税(图)
投诉:一市民称自己收入明细表上莫名增加27个月工资,造成自己拖欠个税
维权:偷偷“发工资”的公司涉嫌虚假纳税申报,厦门地税已介入调查
在厦门打工的郑先生碰到一件怪事:前不久,他到地税部门打印“个人收入明细表”发现,除了自己所在的公司,竟然还有两家公司给他“发工资”。但是,他并没有在这两家公司上班,而且“工资”也没有进入他的口袋,反而导致他欠了4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郑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了此事。昨日,记者了解到,厦门地税部门目前已介入调查此事。
【读者反映】
看到个人收入明细吓了一大跳
今年40岁的郑先生说,他老家在三明,早在1995年,他就来厦打工,“摆过地摊,开过小吃店,就是没去工地干过。”2011年,他在厦门一家商贸公司当送货员,月工资2000元左右,还没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今年8月,郑先生的同事要办理购房手续,就去地税部门打印一份个人收入明细表。郑先生陪着去,也打印一份自己的个人收入明细表。他看完后吓了一大跳,“竟然还有另外两家公司给我发工资,而我还欠了4000多元个税。”
郑先生出示的这份明细表列明:从2011年4月1日开始,除了他所在的公司发放工资,厦门永顺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给他发“工资”,从当年4月到今年6月,一共27个月,每个月从2000元到3500元不等。
此外,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厦门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给他发“工资”,不过,该公司是从当年6月1日开始发,一共13个月,每个月的“工资”从1500元到3500元不等,其中,2013年2月和3月没发。
按照该明细表计算,郑先生每个月最多拿到8900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郑先生的工资合计151578元,应补税额一共是4676.4元。郑先生再三强调,他并没有在这两家公司上过班,也没有收到过这些工资。
疑问1
是否曾在这两家公司上班?
昨日,记者前往厦门永顺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苏先生和庄先生解释,他们主要是为建筑工地提供工人,公司底下有很多小班组,公司和这些小班组有约定,具体由小班组的领头负责招募工人到建筑工地干活,小班组的领头将工人身份证上报给公司,公司再将工人工资交给小班组的领头,由领头发给工人。公司则会按照工人的身份证信息,向地税部门申报工人的个人收入明细。
厦门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胡先生表示,他们的操作模式和“永顺兴”公司差不多。这两家公司都表示,郑先生曾在他们公司干过活,是木工,并且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不然他们不会有郑先生的信息。不过,由于工地上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可能这两天在一个工地干活,过两天又去其他工地干活。因此,如果小班组的领头没有将离开工地的工人信息进行处理,劳务公司还是会照常申报。
这两家公司的负责人都承认,针对郑先生遇到的情况,他们的确存在疏失,愿意补缴由此给郑先生造成的4000多元个税,也愿意给郑先生一定的补偿,并且不会再给他发“工资”。此外,“隧鑫”公司的胡先生坦言,过去公司在这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他们已改进做法,要求财务人员在小班组领头发工资时进行现场拍照监督,以有效监管。
不过,郑先生反复说,他不是木工,不会做工地上的活,也没有通过任何小班组到工地上干活,此前并没有接触过这两家劳务公司。“这很有可能是我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了。我已经向筼筜派出所报案了。”
疑问2
拖欠个税是否影响申请保障房?
郑先生说,此事对他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除了拖欠4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还会影响到我个人的信用问题”。
郑先生举例说,这两家劳务公司把工资算在他头上,这样就会导致他的月收入变高,如果他在三明老家申请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查到他在厦门的收入记录的话,很有可能使他无法达到申请条件。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厦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在厦门地区申请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的确会向地税部门查询申请者的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如果按照郑先生目前的申报情况,很有可能无法满足申请条件。
不过,如果按郑先生所说,他没有拿到这两家公司发的工资,地税部门核查属实的话,会对此事进行处理,并且可以将查证的相关情况提供给郑先生。
此外,如果郑先生在三明地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当地有关部门一旦发函给厦门地税部门查询个人收入申报,厦门地税部门也会将相关情况进行反馈。
也就是说,厦门地税部门查清此事后,如果证明郑先生另外两份收入是虚假的,那就不会再要求郑先生补缴4000多元个税,对郑先生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审核也不会造成影响。
部门说法
厦门地税正在调查
郑先生说,他已经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准备和这两家劳务公司打官司,为自己维权。昨日下午,记者从厦门地税涉税举报中心了解到,该部门已接到郑先生的举报,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厦门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这两家劳务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链接】
伪造账簿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汪长福 见习记者 赵荣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