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但具体怎么付钱、付多少,我还不太清楚。对电台、电视台所播放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是应该的,来自国外的这部分钱我收到过,有十几万人民币的,也有二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但在国内我还没有收到这个钱。我的作品在哪些地方播出、播出了哪些,这些都是很难解决的问题。知道的可以去取证,可是有些根本不知道的怎么去取证呢?我还是希望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替我们管理这部分权利。这个钱别看少,但可以积少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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