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艺术品交易特别是艺术品拍卖活动中,因拍品的真伪而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屡屡发生,这也暴露出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谈到艺术品制假售假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画院教授王为政说,若依照《拍卖法》,只要拍卖行和卖主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的真假,就可以放手制假售假,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拍卖法》和《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矛盾显而易见,从而为某些单位和个人进行制假售假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王为政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人士,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删除与《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增加保护著作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明令禁止拍卖活动中制假售假,违反者须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艺术品真伪的鉴定存在一定难度,在委托人和拍卖行事先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判断失误而造成售假事实,证据确凿,则应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并有责任向司法机关举报制假者。
(记者 张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