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章子怡及其男友在私人海滩的画面被偷拍后在媒体上大量曝光,引发了很多人对个人特别是名人、明星隐私权问题的关注和疑问。在西方世界,与“狗仔队”泛滥的欧洲等地区相比,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得相对要好。那么,美国法律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在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又是如何维持平衡的呢?
四种行为界定隐私权
美国早在19世纪就确立了对民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础。普通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了定义,其中包括:对隐私空间的侵入;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地扭曲他人形象。如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承担责任。
隐私权牵涉到道德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资讯时是否侵犯到民众的隐私权,可从四个方面来看。
第一,侵犯个人形体或精神上的隐私。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最多的群体就是名人,如娱乐界明星、体育明星等。美国法律对媒体在这方面的约束是:记者可以在公共场合和公共事件中采访或拍摄个人;对私人住宅及私人公司内部活动,若未经当事人或公司同意,不允许拍摄;对中小学学生以及18岁以下犯罪少年的拍摄,对媒体有着较严的限制。
对名人私人生活的偷拍在美国绝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章子怡和男朋友在私人海滩的画面被偷拍当属此列。美国最有名的偷拍被判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是加雷拉偷拍杰奎琳案。美国前第一夫人杰奎琳改嫁希腊船王后,自由摄影师加雷拉利用长焦镜头偷拍杰奎琳在私人住宅的画面以及肯尼迪小孩在私立学校中的镜头。法院在判决中裁定加雷拉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判决加雷拉不能近距离接触杰奎琳,必须与杰奎琳保持25英尺以上的距离,与肯尼迪的小孩保持30英尺以上的距离。
第二,媒体不可发表和透露使个人难堪的个人生活行为。媒体发表新闻中有关个人的资讯应是有新闻价值的。如一个女公职人员有婚外情,她利用公款和男朋友去游玩。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这名男朋友的资讯,媒体可以涉及,但如果这名女公职人员从男朋友处传染上艾滋病,通常媒体不宜发表这位男朋友的资讯。
第三,虚假报道也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美国弗雷斯特城市出版公司出版的一本杂志在一篇报道中描写了一名大桥倒塌事故中死亡工人的消息。记者采访了这名死亡工人的子女,但在报道中却以采访这名死亡工人妻子的名义发表了新闻。美国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并判给其6万美元的赔偿。
第四,企业利用名人效应移花接木,也可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NBC午夜脱口秀著名主持人强尼卡森从1957年主持该节目后,每晚的开场白都是:“这是强尼。”1983年,密执根一家生产移动马桶的公司将新产品命名为:“这是强尼移动马桶”,并在传媒上大打广告。强尼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裁定这家公司侵犯了强尼的隐私权。
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美国是一个法律诉讼最多的国家,大众传媒也经常会受到法律诉讼上的挑战,最著名的案例是1996年NBC因在新闻报道上的诽谤罪被判赔偿原告1000万美元。
民众对大众传媒诽谤罪的控告主要是要保证他们的名誉不受到损害,而新闻自由又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美国一系列的案例裁决基本上明确了此间的界限。
对侵犯隐私及相关的诽谤罪控告的侵权对象可分为3个群体层面。一是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官员),二是公众人物,三是普通民众。
对公职人员而言,基本上是在大众传媒的监督之下,换句话说,对他们的隐私保护最弱。美国总统甚至总统的成年子女、各州州长、国会议员等的私生活,媒体的披露往往不触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以及现总统布什的女儿未到法定饮酒年龄却饮酒和醉酒驾车的事例。公职人员如控告媒体诽谤罪时,必须在法庭上证明:媒体明知有关资讯是虚假的,但仍予以发表;媒体严重失职,即不管资讯真假与否仍予以发表。
对于公众人物,偷拍是最明显的隐私权侵犯。对于个人名誉的保护方面,在法庭上,公众人物需证明媒体是蓄意发表错误和不实的新闻,仅仅证明媒体发表的新闻是错误和不实的是难以胜诉的。
对于普通民众,美国法律给予了最大范围的隐私权保护。对私人住宅(当然也包括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私宅),外人未经屋主同意,绝不可踏进一步。即使是警察,如无法院开出的搜查证,也不可以直接闯入民宅。当年一起最著名的案例是,一名日本留学生误闯入一户居民的院子,屋主开枪打死了这名学生。虽然屋主这样的做法太过极端,劝其离开即可,根本没有必要杀人,但在法庭上,这名屋主被判无罪——最基本的原因是,这名学生侵犯了私人领地,而私有财产在美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对普通民众给予最大范围的隐私权保护体现在法律诉讼上,与对公众人物不同的是,若要使普通民众对媒体提出诽谤罪的控告成立,只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媒体发布的新闻是错误和不实的,媒体在发表这些新闻时疏忽了对新闻事实的调查。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