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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故宫大盗听判决双手握紧深吸气 法院称系从轻处罚(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20日 07:5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上午,石柏魁听完宣判后面无表情。当日,故宫失窃案在市二中院一审宣判,石柏魁获刑13年。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焦点

  1 蓄谋已久还是临时起意?

  据介绍,石柏魁曾在公安机关称,“我在网上见到很多故宫玉器、文物的介绍,想去故宫看看是不是有网上介绍得那么好……在展厅内听导游说这些物品是金的,就想偷上一两个,这辈子、下辈子都不用愁了。”

  但此后在庭审中,石柏魁翻供,称作案前并未预谋,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

  其律师表示,石柏魁没准备作案工具,其盗窃时所用的铁棍、手电筒、电线都是故宫内物品,而且他当时身着紧身衣,也未带包。“他连得手后如何逃出故宫都没想过,就下手了,根本不符合蓄谋盗窃的常理。”

  最终法院判决指出,公诉机关并未指控石柏魁系预谋盗窃,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石柏魁的上述辩解,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2 犯罪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据石柏魁供述,盗窃后,其害怕引起注意,无奈之下将部分大件物品扔掉,其余的用大件套小件,有的在爬墙时遗落也毫无感觉。

  检方认为,尽管石柏魁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所窃展品遗落或丢弃,但9件展品已经脱离物品所有者的控制,因此石柏魁的行为应构成“既遂”。

  石柏魁的辩护人则表示,案发后,失窃的5件展品在故宫内部被找到,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有所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定,石柏魁所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其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节。

  3 保额定罪是否证据不足?

  据了解,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据盗窃数额,但本案中,司法机关未对盗窃数额给出定论。

  检方指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对涉案9件物品的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投保金额可用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且经过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因此该数额值得采信。

  对此,石柏魁的辩护人说,根据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和北京价格鉴定部门的评估结果,被盗展品真伪难辨,出处不详,而且由于不宜进行破坏性鉴定,也无法得到含金量等数据,无法估价。因此,其辩护人认为,用投保金额来指控,明显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认定,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4 盗故宫是否应从重量刑?

  检方称,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盗窃的9件展品虽有6件被起获,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而且石柏魁在盗窃、逃跑过程中,造成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经综合评判,检方向法院建议量刑13年至15年。

  石柏魁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与普通的溜门盗窃没有区别,唯一特殊的是发生在故宫里。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法院认为,石柏魁在故宫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在十年以上。但鉴于石柏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判处13年有期徒刑。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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