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叹艺术圈闹出的桩桩笑话:没文化真可怕(2)
鉴定难:学术分歧本是鉴定本身的特点和难点,日后却被有些人当成了可钻的空子
文物市场上,鉴定是关键环节,负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健康发展之责。不过,国内艺术品真伪鉴定环节漏洞颇多,恰成“乱源”。
据了解,国内尚无专门从事书画鉴定、同时拥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鉴定权威如国家文博单位,其公职人员只能为国有文物“掌眼”,原则上不应参与民间商业或个人藏品鉴定,即便鉴定,也只能是口头的,不能出具鉴定证书,且要声明此乃个人意见。民间的私立鉴定机构倒比比皆是,不过不少类似那种躲在棚户区乱开方子卖假药的“黑诊所”,鉴定证书给钱就开,少说也得一两千一张。不管鉴定方将名头取得怎么富于官方气味或学术色彩,事实上这些证书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自然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代表鉴定者的个人意见。当然,也有“江湖郎中”闭起眼睛什么都不认,张口就说“假的”,为了保险。要知道,把真东西看成假东西,反倒攒下了口碑,说明眼光高,看东西紧。此外,还有一种“仪器辨伪”。通过科学手段,虽然能够辨明纸、墨、瓷、泥等元素分属哪个年代,但是没法辨别作品出自何人之手。
就算鉴定有误,哪怕故意乱讲,鉴定方也大可以一句“水平不够”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即便真正的权威机构和专家也必须承认,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无限的,个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最专业的专家在鉴定方面既有他最擅长的方面,同时也有盲区。况且,鉴定中出现不同意见也很正常。比如对于现藏于上海博物馆的一幅无题款绢本画《雪竹图》,上世纪70至80年代两位鉴定大家就存在意见上的分歧,谢稚柳鉴定此图出自五代南唐画家徐熙之手,而徐邦达认为,此图早不过南宋中期,晚可到元明之间,因此不会是徐熙或徐派画作。这学术分歧本是鉴定本身的特点和难点,日后却被有些人当成了可钻的空子。
法规囧:免责条款成了艺术品拍卖公司最大的保护伞
正因鉴定遭遇的重重困难,法律认为要求拍卖方对拍品保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2款就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美国某些州,如果一个拍卖公司打出“保真”旗号,甚至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涉嫌商业欺诈,因为本质上做不到,不过是夸下的海口。
结果,免责条款成了艺术品拍卖公司最大的保护伞。拍卖中竞买到假作,依据法律,现实中一般很难让拍卖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拍卖公司在拍卖前一般会作出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声明。如若天价买来赝品,根据这份声明,拍卖公司大可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买家只好认栽。
虽说艺术品拍卖公司很难承诺“保真”,但可以承诺“诚信”。比如苏富比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中一条拍卖规则是:“本公司就赝品提供如下保证:如本公司出售之物品其后被证实为赝品,该项交易将作废,本公司并会以原来出售时的货币退还阁下就该物品支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然而,阁下须于出售日期后不迟于五年内提出……”可惜,国内没有哪家拍卖公司有这样的魄力,敢对已经证实的赝品做出全额退款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