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副部长杨学山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山寨”现象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不侵犯他人产权的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他说,“山寨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模仿,另外一种则是侵犯他人产权的抄袭。对于前者我们要给予保护和鼓励,而后者则要严厉打击”。他强调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可能是新的创新的初期阶段,这也应该是对待“山寨”现象的基本原则。
宽容还是否定“山寨产品”一直无定论,杨学山的一番话再次激起了公众对这一话题的讨论。
支持
是观念上的创新
工信部官员杨学山关于“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的观点,在笔者看来是一种观念上的创新,这种观念上的创新,其现实意义更大。一方面,说明我们对“山寨产品”不能一棍子打死。“山寨产品”并非完全是在模仿他人产品,其中也包含了制作者的智慧和知识含量。特别是“山寨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对此我们不仅不能简单地对“山寨产品”说不,而且需要给“山寨产品”一个科学的定位,给“山寨产品”一定的生存空间,让“山寨产品”有序发展、科学发展。
另一方面,说明我们不能僵化地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前人的优秀发明成果、知识成果重在推广应用。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谁都不能够借鉴和应用。现实中,完全意义上的创新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借助已经形成的产品优势,在此基础上继续改进、提高,也是一种进步和创新。而这种创新还有助于推进创新成果的应用,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然,我们鼓励“山寨产品”创新发展,并不是说就让其放任自流,更不能让一些劣质、粗糙的“山寨产品”坏了市场的法则和规矩。我们的原则是要在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山寨产品”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是前提,要尊重他人的智慧和付出,也就是说如果“山寨产品”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就理当支付相关的费用。但是如果“山寨产品”仅仅是受到了一些产品的启发,并在其他方面有所创新,就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这样做,不仅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规律,而且符合延续科技创新动力的基本规律。
舒心萍
评判
标准的折中主义
一直以来,对于“山寨”及山寨文化、山寨产品、山寨经济等,更多的是民间微词,少见官方发言。这一次工信部官员的观点,倒是吸纳了正反两方面意见,既未得罪“正方”,亦未讨好“反方”,是一个标准的“折中主义”。
对山寨的宽容包容,抑或与时代合拍。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曾表示,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越来越包容各种各样的文化出现了,人们的观念已经很开放了,对此应该包容。作家蒋方舟认为,如果“山寨”的行为对人身和版权有了侵害,会有法律去惩治。作为“犯罪嫌疑人”,我觉得“山寨”现在的这种发展状态挺好的,没必要专门去对它做什么立法规范。北师大教授张柠也表示,应该对“山寨文化”持宽容态度,这是对文化多元的宽容。让“山寨”的归“山寨”,“城堡”的归“城堡”,各就其位,构成呼应和对峙关系,彼此纠正和制约。
山寨、山寨文化及其山寨的衍生品“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是事实,但是“山寨经济”的繁荣以及在解决就业和创业等难题上的贡献与功劳也是有目共睹。对于山寨,与其评判,倒不如在实践中规范。其实,山寨也是一条“鲶鱼”,绝不是“山寨牌”,而是“正宗的”。在经济领域,“山寨”是刺激经济发展的“鲶鱼”。对山寨机,联想采取了“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并表示向山寨机学习创新思想。在文化领域,“山寨”也是繁荣文化的“鲶鱼”。“山寨春晚”尽管效果不佳,但对央视春晚还是有一定的“刺激作用”。特别要重申的是,在时下就业创业形势十分严峻之际,宽容“山寨”,就是鼓励就业、创业,就业、创业也不妨乘坐“山寨车”。
巢江淮
反对
不宜公开鼓励
“讨论知识产权问题时,始终考虑平衡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用户”,听起来,工信部官员有几分可爱,这句话的潜台词流露出这位官员对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倾心和体贴,就此而言应该赞一个。不过,笔者始终觉得,山寨产品只要不过头,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不宜鼓励。
不可否认,山寨产品满足了广大低收入消费群体的需要,而且始终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如果一概否定它,不仅难度非常大,而且,可能引起低端消费群体的不满,因此,禁山寨产品要慎重。
但不可忽视的是,不论山寨产品作了多少改良、模仿的有多逼真,始终是一种仿制产品,没有实质性的创新,相对于正品,质量、性能不可靠,尤其是山寨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是个未知数。近年来,手机和手机锂电池爆炸事故时常发生,有的受伤,有的当场死亡。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来说,不可不加强监管,否则就是失职渎职。
更重要的是,仿模他人做出来的山寨产品成本低,利润高,在一定程度上抢走和挤占了正品的市场,影响正品销售,正品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将会影响和打击企业研发正品的积极性,甚至促使更多的人放弃科技投入,放弃新产品的市场研发,一心模仿他人,这将会导致企业生产和科技转化的大倒退。
因此,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可以适当默认无恶意的模仿行为,即山寨产品,但是,不宜公开鼓励,尤其是代表国家权威部门的官员不宜公开鼓励,而且,对一些恶意的模仿还要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研发新产品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
王捷
观察
山寨非创新应该喊打
对于山寨产品,究竟是该打还是该予以保护,官方的声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工信部的官员公开宣称山寨产品也有创新,也利于社会发展,等于变相给山寨产品“平反”,这样的讲话可以迎合山寨企业,迎合消费者,可以受到部分人的好评,但却是个危险的信号。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意,保护的是作者的智慧成果。世界的进步,靠的是人们的智慧。人的智慧应用于发明创造,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问题在于,发明创造不是母牛下奶,到了产奶期就可以拿个瓶子去挤奶。发明创造,可能需要耗费一个人毕生的精力,还可能耗费发明创造者大量的物力财力。假设一项新发明、新技术问世后其权利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谁都可以去模仿,劣币淘汰良币,最终受害的还是整个社会。正因为这样,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新发明创造源源不断产生的动力所在。
肯定山寨也有创新,看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说山寨也有利于社会进步,要看是有利于当下的小进步还是有利于长远的持续进步。山寨的创新,是局部的创新,是对别人创意的局部改良或者改变,这样的创新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山寨模仿、盗用他人创意的性质。所以,真正的山寨,永远只能是山寨,离开他人的创意,山寨也便没有了模仿的对象,因为山寨者不具有引领新发明新技术产生的能力,也就是说不具备创新能力。山寨产品推动社会进步,仅限于当下的经济消费总额,除此之外更多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所以,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山寨产品是过街老鼠,应该喊打。
刘海明
■提醒
保护知识产权是前提
在笔者周围也有许多人购买山寨产品,最典型的是购买山寨手机,但是否能就此说明存在即是合理,山寨产品就等同于创新与发展?
实际上,山寨产品引发的知识产权边界模糊化争议,更多时候似乎来自于不同的利益考量。但一个核心观点必须并明晰,即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秩序和经济体繁荣的必然要求,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形成,则需要严格的司法制度来确保。任何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恰当保护的经济体,都不可能培植出充满生机的创新型企业和开拓型人才来。这是肯定“山寨”的前提,否则势必会造成误导。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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