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震惊海内外的承德文物盗窃大案于19日画上句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将被告人李海涛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3年3月至1997年8月、2001年2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李海涛在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物保管部副主任、主任和避暑山庄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査库等机会进入外八庙文物库,私自将馆藏文物带出文物库,之后以工艺品、文物残件、部件、附件、非馆藏文物或者低等级馆藏文物代替其窃取的馆藏文物,并指使工作人员篡改文物档案、编目卡等。
李海涛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局部鎏金银藏式须弥山坛城、尼泊尔式局部鎏金铜无量寿佛坐像、紫金嵌松石无量寿佛等馆藏文物及文物部件共计259件。经鉴定,上述文物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级文物39件。
窃取文物后,被告人李海涛单独或伙同他人卖出文物152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级文物39件,李海涛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7.2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文物202件,尚有57件文物未追回,其中二级文物18件,未定级文物39件。公安机关还从李海涛处追缴赃款人民币225万余元及大量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国有馆藏文物并倒卖,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海涛贪污国有珍贵馆藏文物数量多、等级高,其主观恶性极深,且案发后尚有57件文物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记者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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