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与政府利益相联 被访者持谨慎观望态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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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垄断与政府利益相联 被访者持谨慎观望态度
2009年08月14日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关注《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价格垄断无疑是垄断市场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国家发改委最近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毫无疑问,此举本身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价格垄断的行为将进一步受到法律制度上的规制。

  一片叫好声的同时,该规定对破除垄断市场最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各方人士则表达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记者采访中发现,很多人对于此次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都持谨慎观望的态度。

  北京律师:模糊字眼难操作

  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华认为“征求意见稿”尚存在一些“硬伤”。比如,参与主体不广泛。该“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理权,但对于价格垄断的提起,相对人的权利、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等在价格垄断方面的作用、参与度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和重视,这极有可能使得反价格垄断陷入孤军奋战的境地,也可能使得垄断组织的相对方或受害方的呼声和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再如,价格垄断认定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实体认定难。王华指出,垄断、垄断市场地位、价格垄断等本身就非常复杂,其背后更有很多利益交织,不是简单的几个协议、一两个当事人或地区的调查就能说清楚的。因而规定本身也使用了“明显高于”、“明显低于”、“比较明显”、“比较充分”、“不公平”、“不合理”、“无正当理由”等含混模糊的字眼。这些词汇的使用说明了价格垄断认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但同时也加剧了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和难以操作。另外,他还认为,价格垄断的司法介入也应当得到一定的体现。

  业界人士:行业垄断为害烈

  方便面涨价、机票涨价……越来越多的市场行为都跟相关行业协会联系紧密,不少人对一些行业协会利用优势地位的霸道行为不满已久。此次“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以及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此外,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不允许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建筑行业人士对记者坦言:“现在有些行业协会甚至可以说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小金库’。尤其是一些地方行业协会,在其所管区域实行行业垄断,在招标、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给正常的市场竞争设阻,从中获利,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而我们根本没有办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如果行业协会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能得到规制,那么很多地方的工程质量会得到一定提高,或者价格会更公道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此外,有专业人士直言,目前很多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地位早已根深蒂固,与政府部门利益紧密结合,如果不在利益机制方面进行理顺,促进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分配,是不能破除价格垄断的。因此,反价格垄断会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起到多大作用尚不好说。

  记者试图联系某食品类行业协会,但该协会以“本行业基本不存在任何垄断行为”为由不愿多谈,拒绝了采访。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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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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