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8日就日前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下文为答问实录:
2006年2月14日,据央行吴晓灵副行长在中美经贸论坛上披露,中国政府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按时甚至部分提前兑现了金融业开放的承诺。2005年12月,我们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从而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从18个增加到25个。 作者:张和平(资料图片)
问:《细则》施行后,外资银行最快在多长时间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答:《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问:《细则》如何体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答: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将不再批准其新设代表处。
问:《细则》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要求有哪些调整?
答:《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和营运资金档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2个层级: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
问:《细则》为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提供了哪些激励与便利?
答:这次《细则》修订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在承诺基础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问: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有哪些具体操作程序?
答:第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第二,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第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