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记者 赵建华)继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之后,中国发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将和《条例》都将下月十一日起施行。
《细则》共六章,一百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六个部分。
《细则》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基础上,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细则》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对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营运资金也相应作了调整。
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细则》还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今后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细则》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同时可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同时,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此外,《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细则》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细则》与《条例》相衔接,增加了对《条例》相关内容的解释和操作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内容。《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和监管的环境,将为外资银行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