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包括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行为。
这一规定指出,所谓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并用29个条文,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范围、概念及具体认定等做了详细解释。应该说,制定这样一个规定,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价格垄断历来为人所诟病,就是因为某些垄断厂商可以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价格问题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操纵、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通过垄断价格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价格垄断不是中小企业所能“垄断”起来的。恰恰是那些在行业中最有实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那些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以及一些官企不分、并掌握着定价权的机构和部门,才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熏成为价格垄断的罪魁祸首。
打击价格垄断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要求,是所有希望能得到公平竞争环境的企业的共同要求。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来说,价格垄断行为也是不能容忍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一个《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文件,并于当年执行。可惜,那个“暂行规定”执行得似乎并不很得力。比如说,中国的成品油价格的忽高忽低,这一价格制定和出台的透明度,至今也没有一个能够让人信服的说法。以近在眼前的北京机场高速路收费为例,这么一个如同“印钞机”一样的“卡子”,它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定价的标准是什么?它这么坚持一收多年,而且兴高采烈地收起来没完,算不算价格垄断行为?此外,房地产价格,通信、教育、电费、水费价格,以及药品加价率、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等,究竟都是怎么定的,其中有没有价格垄断行为的嫌疑,谁能给公众一个说法?
在打击价格垄断的问题上,人们最关心或最担心的不完全在于某些企业,如公用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导致的价格垄断,而在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及其背后的相关部门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在通过价格垄断牟利。因此,我们不仅期待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出台有关的法规,更期待政府部门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健全价格听证制度熏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行为法律体系。(高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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