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力量支配的垄断,堂而皇之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断涨价盘剥百姓利益,靠行政撑腰挤压民资空间。
国家发改委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
看完这则新闻,笔者只想提一个意见,那就是反垄断应该首先反行政垄断,反价格垄断应首先反垄断行业(企业)的价格垄断——但这个意见恐怕是提了也白提。
这是因为,《反垄断法》并不反行政垄断,依其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自然也不反行政垄断价格。 《反垄断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什么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石油、电力、电信、自来水、天然气等。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怕方便面集体提价,也不怕航空公司搞价格联盟——只要市场是开放的,那么竞争就会充分。人们害怕的是石油涨价没商量、自来水涨价一窝蜂——这种由行政力量支配的垄断,堂而皇之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断涨价盘剥百姓利益,靠行政撑腰挤压民资空间。
《反垄断法》十年磨一剑,于2007年出台,之前的立法阶段,公众寄予了无限厚望,以为终于能借助法律之剑破除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同样“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提了,建议有了,可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是那样令人失望——如今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同样不反垄断行业(企业)的价格垄断,这样的规定有多大意义?莫不是要再一次浪费人民群众的感情?
诚然,有些行政垄断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即使《反垄断法》不反行政垄断,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任垄断行业(企业)盘剥百姓利益。举个例子:前不久,欧盟相关机构出台规定,要求欧盟内的所有移动通信运营商必须按秒收费。而在我们这里,手机通信是按分钟计费的,1分零1秒也按2分钟计费。热衷于制定规章,却疏于监管处罚,这不仅浪费,而且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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