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将成为股指期货参与主体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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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将成为股指期货参与主体
2010年01月18日 09:53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报讯 机构投资者将成为股指期货参与主体。上周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相关规则,初步明确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根据此次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两文件征求意见稿,法人投资者分为一般法人和特殊法人。其中,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除此以外的一般法人,必须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等硬性条件。

  长城伟业期货总裁袁小文表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或有不少人认为准入门槛设置得太高。但对于机构来说,50万资金、100万净资产这些条件实际上很容易达到。相信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都比较成熟,参与股指期货会有自己的判断。

  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表示,股指期货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门槛并不是问题。估计证券市场上有实力做股指期货的客户约占3%左右,当中对股指期货感兴趣的专业投资者可能会先行入市。

  数据显示,在美国股指期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占比高达90%左右;香港股指期货市场上,恒生指数期货个人投资者比重达到30%,海外机构投资者为41%,但小盘恒生指数期货个人投资者的比重达到67%。

  分析人士认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入市门槛50万元,做一手保证金约15万元,如此设计一方面是助于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也为了从推出初始,就形成较为合理的市场参与结构,提高股指期货运行效率。

  据了解,目前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框架已大致完成,将于近期公布,保险公司参与以及银行特别结算的相关规则,也在协调当中。其中来看,基金管理公司将以中金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通过银行结算;券商以自营及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参与,但不能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银行进行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业内称相关规则草案主要内容已经成型,但因有城商行对股指期货表示兴趣,草案在“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界定范围上还需进行讨论。( 游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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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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