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月8日公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并自该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维持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保证金比例将适当上调。
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据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三方面的主要意见。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
“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该负责人说,对此意见已经予以采纳,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
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以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对于该意见,同样予以采纳,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对于“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的意见,规定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此外,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对该建议同样予以采纳。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此外,证监会还就没有予以采纳的相关意见进行了说明。“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负责人说。
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12%是最低要求,在推出初期肯定要更高,期货公司也要在中金所收取的保证金基础上再加点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周边市场在股指期货刚推出时,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也比较高。“推出初期,保证金一般覆盖1.5个涨停板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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