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案对中国股市“期指时代”的三点警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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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盛案对中国股市“期指时代”的三点警示
2010年04月21日 10:08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中国股市进入“期指时代”之后的第三个交易日,人们对于这一衍生品市场还在熟悉之中;而此时大洋彼岸的美国,证交会指证高盛集团利用金融衍生品欺诈投资者一案,正进入关键的较量时刻。

  十分巧合的是,北京时间4月16日上午9时15分,被誉为“催生中国股市‘伟大的博弈’”的股指期货四份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晚间,美国证交会正式提出高盛集团涉嫌对金融产品虚假陈述,欺诈投资者的指控。

  这两件纯属巧合的事件带给我们许多思考和回味。从积极的角度看,经历了金融危机的美国证券市场正在深刻审视自身的弊端,并促动改革。而美国证交会的举动也为刚刚羽翼丰满的中国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进入期指时代的中国资本市场将面临更大挑战,首先是要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目前,多数美国金融界人士的共识是,高盛事件会对美国资本市场带来一些积极影响,至少,针对高盛的指控能够推动美国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对投资银行等机构设定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也将会成为现实,从而从制度上约束机构和机构人员的行为。

  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高盛事件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市场创新的同时,监管必须及时“补位”。

  高盛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金融大鳄,其内部防控和管理等措施乃至公司理念都相对完善;但从全美金融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防范看,相关监管制度还是不完善,市场监管没有与金融创新发展实现同步。

  高端金融市场发展演变很快,创新很强,金融监管应加强对市场的跟踪完善。若不是金融危机爆发,人们对于这一点显然是疏于防范的。基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把可能的风险和困难估计得充分一点,在监管上未雨绸缪,多做预案,是必须的。

  第二,机构投资者的功能是“双面刃”,需要监管者审时度势,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引导。

  正是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参与股指期货的规则仍在修改制订中。

  众所周知,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是风险管理的工具,而不是为了进一步加剧市场动荡。所以,在新的金融产品推出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一直秉承是“先试点、后推广”的策略,这有助于洞悉风险爆发的原因,对完善交易监管制度也有很大裨益。

  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乃至在创业板推行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都反映出我国监管层在风险控制方面意识是超前的。这一经验需要继续坚持。

  第三,切不可因害怕风险而阻滞创新,监管水平的提升应以“是否有助于鼓励创新”来衡量。

  国内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不会因为高盛事件而停滞,相反这一进程还会加快。但金融创新的前提,必须是结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同时借鉴成熟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既要有战略规划,又要脚踏实地。

  高盛事件对于进入“期指时代”的国内资本市场来说,其最大的借鉴意义在于如何加强制度构建,规范机构个体行为,使之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的一个步骤。即使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时候,也不会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这需要建立前瞻性的防范监管体系。(阎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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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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